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第三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 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第四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 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第五条.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第六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 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第八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