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系统性.规范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 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第三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第四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 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第五条.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 第六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 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50188 2007、适用于其他镇、第八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第九条.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