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 第三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 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第四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 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 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 规划次单元.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第五条、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第六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第八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第九条。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