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 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 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 第三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第四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 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 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 第五条 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第六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90 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第八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等要求,第九条。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