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第三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第四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第五条,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第六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 编制成果参附件3,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 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第八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