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 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 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第三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第四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 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 规划次单元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第五条.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第六条,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第八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等要求。第九条,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