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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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