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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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