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 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