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 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