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 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 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