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 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