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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 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 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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