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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 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 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 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拆除,翻建 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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