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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第三十一条,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 在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 抵押人 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 法律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拆除.翻建 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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