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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 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四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第三十一条、设定抵押权 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 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四 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 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拆除 翻建 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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