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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 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第三十一条.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 门牌号 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 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五 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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