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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第三十一条。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 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 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 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抵押人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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