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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八条。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 设典的 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第三十一条,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 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 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 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三、房屋他项权证、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拆除,翻建 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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