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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电气设备12 2,1,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3.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T4 135。4。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挠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5.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中第二章电动机的规定 6,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 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 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7。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8,危险场所不应使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2.2.2、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 窗,洞口.2、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必须采用填料函封堵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3、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12 2.3 F0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 当确有必要时 可设置检测仪表、黑火药除外.检测仪表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12.2。5条的规定,12,2、4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21区用电气设备DIP21,外壳防护等级为IP65级的灯具.安装在固定窗外照明或采用能够满足有关规范安全要求的壁龛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 控制箱等、选型应选用与灯具防爆级别相同的产品。12。2.5。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1区DIP21.IP6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类B级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P54,灯具及控制按钮可采用增安型。2、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低于22区DIP22,IP54,12。2、6,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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