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污水处理厂4、4、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初期雨水量确定 4。4 2.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2、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处理 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 表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注.1 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 4 4、4、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 4控制 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表4、4,4 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4。4,5,排入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4、4、6,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 利用或排放、及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