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 0,5条的规定,4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 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的有关规定。3,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 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 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 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 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