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0.1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 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 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4 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 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 抗弯 抗拉 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 0,5的规定 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