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 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 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 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 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 4条第1款的规定.3,0、2 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 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 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 抗拉 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 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 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