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 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 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 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 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3 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 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 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 0,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