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 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 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 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 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 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5 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