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 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 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 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 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 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 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 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 0 5 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