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 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 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 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 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的有关规定,3 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 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 0mm,长度不超过9。5mm 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