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 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 木材应用部位 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 2,4条第1款的规定,3,0、2 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 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 5的规定.表3 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