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 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 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 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 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 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 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 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3、0,5 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