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 木材的可处理性 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 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 应符合本规范第8 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 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 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 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 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