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 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 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3,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 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 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 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