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 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 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 0.5条的规定、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 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 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3.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4,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 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 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