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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它事项第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节能监理业绩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业绩信用评估的依据,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 可向工程所在地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另有规定的。本导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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