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1号 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质、2006,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00。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 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活动.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建议业主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及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