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及要求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建筑节能监理工作长效地开展,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建筑节能教育培训。讲座和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为本单位监理岗位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作为执业继续教育的。要办理继续教育完成课时记录确认手续、以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档案.第八条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 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节能监理典型经验,提高节能监理业务水平。第九条。在具体工程项目的节能监理实施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节能监理工作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日常节能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节能监理工作,对具体的节能监理工作负责.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所属监理机构实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 处理记录.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制定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或监控要点。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节能监理工作中 要加强巡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监理日志 监理月报要反映节能监理工作内容和成果.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 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