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公房 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纳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第二十七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应当及时解危 解危确有困难的 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但不属于危险房屋的 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对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第三十条,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不得设立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已设立广告牌 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从鉴定为危险房屋之日起.由其所有人及时予以拆除、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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