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 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先行处理.第十条,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 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