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治超检测系统建设指南 DB14/T 2162-2020
  • 山西省公路配套房屋建筑供暖设计指南 DB14/T 216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常见慢性病管理规范 DB14/T 2142-2020
  • 山西省煤成气井群排水采气信息化建设要求 DB14/T 2246-2020
  • 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范 DB14/T 2250-2020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2018年
  • 山西省物流园区公共仓储运营规范 DB14/T 2129-2020
  • 山西省售电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5-2020
  • 阳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创建 要求 DB1403/T 5-2020
  • 阳泉市文明城市建设 要求 DB1403/T 6-2020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条,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 宾馆,饭店,影剧院 体育场 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 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