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有关要求的通知宁建安监字。201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备案登记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的通知、苏建安监.2010 603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申报主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规定,安全监督备案申报单位由施工单位变更为建设单位。二、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可登陆我站网站下载或至我站业务大厅领取、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及附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2.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4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三,办理时限、我站业务窗口在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如符合、领取备案证.如不符合。由申报单位补齐相关材料重新申报 本通知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