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从业规定第五条.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第六条,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行为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手册,第八条、领取.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手册,须持下列文件.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 4。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委托书,第九条、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手册。如实记录在宿迁市的执业记录,并经业主签署项目完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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