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宿迁市建设局负责所有在宿迁市执业企业的。手册.管理工作 宿迁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手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手册.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制度.在市区执业的企业,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在沭阳县、泗阳县 泗洪县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活动的企业、由当地建设局负责其、手册.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报市建设局进行,手册,年度复查。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在,手册.上登记 所有检查人员必须在、手册,上签名。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类奖惩必须在奖惩公布后十五日内在,手册 上登记。登记人员必须在、手册。上签名,第十四条,市建设局每年3月份统一对、手册,进行复查、在沭阳县 泗阳县,泗洪县执业企业的、手册。由各县建设局统一报市建设局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将根据,手册。登记情况定期公布不受欢迎企业名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以及不受欢迎从业人员名单,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每年4月份在网上公布在宿执业的建设类企业名册,并根据企业执业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名册中按规定择优选择相关执业企业.第十七条,招投标管理部门在监督招投标活动时、应当查验投标企业的,手册 如果投标企业被列入,不受欢迎企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手册.无.手册.的企业应及时补办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