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 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 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