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