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科技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建设领域重点课题研究、地方技术标准的制订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等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一、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科研项目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属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对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3 具有可操作的计划方案 有力的组织技术保证和科研条件支撑.二,推广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具有先进性、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 技术成果具有理论支持和实验证明、3,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推广中心递交下列材料、1、科研项目 推广项目 申报书。2、计划方案书,3 其他资料.开题报告 实验报告 调查报告等。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审查同意后,予以立项.三。科研项目正式启动。推广项目在批准的范围内试点或推广应用 第七条,科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 一般为申报单位、要按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若遇主要人员调整。研究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市建设局,在市建设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办理.第八条、科研项目完成后.或推广项目试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 提出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科研项目已完成或推广项目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二,已按计划方案实施。且有符合评审需要的完整资料包括成果文件 综合报告 实验资料.主要参考文献和其他分析资料、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二,资料审查.三 项目承担单位对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介绍,四。专家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的内容 深度,结论进行质疑 五 讨论分析 形成审查或鉴定意见.六,确认或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