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科技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建设领域重点课题研究、地方技术标准的制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等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科研项目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属重点,难点,热点问题,2、对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 3,具有可操作的计划方案、有力的组织技术保证和科研条件支撑。二,推广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具有先进性,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技术成果具有理论支持和实验证明,3。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科技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推广中心递交下列材料。1。科研项目.推广项目,申报书 2 计划方案书.3,其他资料。开题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审查同意后.予以立项。三。科研项目正式启动,推广项目在批准的范围内试点或推广应用.第七条。科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申报单位、要按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若遇主要人员调整、研究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 应及时报市建设局 在市建设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办理,第八条,科研项目完成后.或推广项目试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提出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科研项目已完成或推广项目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二。已按计划方案实施.且有符合评审需要的完整资料包括成果文件,综合报告.实验资料 主要参考文献和其他分析资料。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 二、资料审查.三 项目承担单位对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介绍 四。专家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的内容 深度,结论进行质疑,五,讨论分析,形成审查或鉴定意见.六,确认或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