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第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并将其纳入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绍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绍兴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绍兴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九条.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水体保护 保护以犭央,犭茶湖为主的水体与水网形态 改善水质.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 湿地地形地貌保护 保护湿地相对负地形以及镜湖湿地特有的荷叶型地形 五 农业种养殖业保护。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 六,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渔业文化、桥文化,酒文化等.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批准的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 设立公园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划分为保护重点区和保护控制区。公园周边重要地段划定为保护缓冲区,保护重点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 保护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规划允许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保护缓冲区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 已建成并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内禁止围湖造田.开荒取土 砍伐。采药.开矿,采石。破坏泥炭层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已退田还湖.退塘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湿地公园内航行的船舶 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 驶经湿地公园外围区域的,排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并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第十五条、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公园管理机构 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白鹭等野生动物和任意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 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 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第十七条。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内、禁止擅自放牧和种植 湿地公园内引入生物新品种,经营者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做好退化湿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 盗窃和非法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