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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湿地公园的利用第十九条,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保护控制区及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 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 发展湿地生态农业.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湿地公园及周边区域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和规划工作 科学引导湿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 禁止进入湿地公园保护重点区.因科研需要,确需进入保护重点区内从事科研活动的、或者需要进入保护控制区内从事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其副本应当提交给公园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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