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七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民用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等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测,维护建筑用能系统 加强建筑用能管理,第三十九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管理,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度用电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能耗管理制度,监测建筑能耗数据。对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第四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 建立民用建筑能耗信息传输和监测平台.开展民用建筑用能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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