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生活辅助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 使用过程中 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统运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 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