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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 支路、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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