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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 次干路,支路.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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