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支路,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国土 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交警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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