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 支路、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 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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