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支路,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 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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