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 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支路.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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