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支路。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 交警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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