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 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在工程立项前,以下工程应编制道路项目的前期研究.并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一.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二 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城市道路。三。工程重要且复杂的城市道路,新建的城市快速路和跨区域城市主干路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其他需要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的工程,由各属地政府 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 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