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 规划,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在工程立项前.以下工程应编制道路项目的前期研究,并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一 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二、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城市道路、三 工程重要且复杂的城市道路,新建的城市快速路和跨区域城市主干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其他需要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的工程,由各属地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