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 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 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在工程立项前,以下工程应编制道路项目的前期研究 并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一 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二、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城市道路。三,工程重要且复杂的城市道路 新建的城市快速路和跨区域城市主干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其他需要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的工程。由各属地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