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 规划 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 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在工程立项前。以下工程应编制道路项目的前期研究、并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一.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二,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城市道路 三 工程重要且复杂的城市道路,新建的城市快速路和跨区域城市主干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其他需要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的工程、由各属地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第八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 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