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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在工程立项前.以下工程应编制道路项目的前期研究.并应达到相应深度要求、一。城市快速路及城市主干路 二。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城市道路。三.工程重要且复杂的城市道路 新建的城市快速路和跨区域城市主干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其他需要编制道路前期规划研究的工程、由各属地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9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2012、和其他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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