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禁止开发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市禁止开发区域分为国家和市级两级,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 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开发区域.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区域范围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 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地,确保生态安全和水源安全的重要空间 禁止开发区域的区域范围是 自然保护区。包括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和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 包括佘山国家森林公园 东平国家森林公园。海湾国家森林公园和共青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即崇明岛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即崇明西沙国家湿地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包括黄浦江上游一级水源保护区,长江青草沙一级水源保护区。长江陈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和崇明东风西沙一级水源保护区、今后新设立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际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各级各类禁止开发区域.自动列为本市禁止开发区域.见附件1图4、第二节管制原则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 完整性的干扰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各级自然保护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本市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划进行管理 构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层管理机制.严禁在核心区开展任何生产建设活动,除必要的科学实验外.严禁在缓冲区开展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等活动外。严禁在实验区开展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慎重开展自然保护区内交通,通信,电网设施建设 能避则避 必须穿越自然保护区的,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划、并开展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评价.国家森林公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及森林公园规划进行管理.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 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国家地质公园。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 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国家湿地公园,要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湿地保育区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内开.围 垦湿地 采石 取土 修坟.开矿。商品性采伐林木,放牧,猎捕鸟类等 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一级水源保护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划进行管控 除黄浦江上游水源外 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黄浦江上游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除符合相关规定的船舶可以通行外 禁止船舶停泊、装卸以及其他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活动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必须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 第三节近期任务在,十二五,期间,对现有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 主要任务是,完善划定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各类禁止开发区域进一步界定范围,核定面积。见附件2。界定范围后、原则上今后不再进行单个区域范围的调整 进一步界定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对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确有必要的 也可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 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