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热计量设施的购置.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中供热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工作由供热企业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企业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九条,用于供用热双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应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居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公共建筑用户承担,第三十条,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供热企业或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值产生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先行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提出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 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供热企业或按产品质保规定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器具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热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面积计收热费.热计量器具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器具读数收费,热计量器具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对热用户按面积计收热费,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或入户进行抄表.测温时。应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移和损坏供热计量装置及供热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