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建,物价。财政,质监,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供热计量规定 编制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供热企业应积极配合,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及认定工作 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第十条、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设备、供热计量产品技术要求及推荐名录 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为顺利实施供热计量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一条。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 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予供热 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第十二条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利用好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奖励资金,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相结合 进行综合改造,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选型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防止质量低劣的供热计量器具进入郑州市场、同时,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 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政府对此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 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