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 促进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供热计量管理。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和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供热计量装置生产 销售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或区域供热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城市供热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采暖用热和生活用热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 热力入口 用户用热量的计量。第五条。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 应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方式,实行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方式,第六条 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管局是郑州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建 价格 财政 质监,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市供热计量工作。供热企业是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及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供热计量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