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 则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续设手续的.注销其,登记证.并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除.三 未按,登记证。规定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清除.并注销其。登记证,四,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登记证、编号,设置单位及设置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五。设置的户外广告破损,脱色,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登记或未按登记事项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令限期拆除、清除或整修的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拆除,清除或整修 其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规划 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将全部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