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户外广告登记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 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各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 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前款所列部门在审批时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设计图样、四,场地使用协议,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提交批准的文件,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条、登记证。应当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十一条.广告主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的印章 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发送。邮寄散页 图书,包装等各类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第十五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文体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设置。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