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户外广告登记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 建设。交通 公安 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各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前款所列部门在审批时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设计图样。四,场地使用协议.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提交批准的文件。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发给、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条 登记证。应当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十一条,广告主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 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 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的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四条,发送、邮寄散页,图书、包装等各类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第十五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文体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设置,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