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户外广告登记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各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 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前款所列部门在审批时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 广告设计图样,四,场地使用协议,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的文件,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准予登记、发给,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条.登记证、应当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一条、广告主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 五.项规定的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 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的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 退回申请,第十四条,发送、邮寄散页、图书 包装等各类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 第十五条、各类展销会 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文体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设置,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