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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户外广告登记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 建设 交通 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各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前款所列部门在审批时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同意.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 广告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设计图样、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的文件.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退回申请、第十条 登记证、应当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一条。广告主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 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的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四条,发送,邮寄散页。图书 包装等各类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第十五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 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文体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设置,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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