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户外广告登记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 建设。交通。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各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前款所列部门在审批时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设计图样.四.场地使用协议、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准予登记、发给、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退回申请。第十条,登记证,应当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 登记证.第十一条,广告主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 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 五、项规定的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 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的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四条,发送,邮寄散页,图书、包装等各类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 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第十五条、各类展销会 订货会,交易会 开业庆典活动,文体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设置。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