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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户外广告登记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各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建设规划、交通 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前款所列部门在审批时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设计图样,四 场地使用协议 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的文件,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准予登记,发给、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条,登记证。应当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一条、广告主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 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 加盖准予张贴的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四条,发送。邮寄散页.图书,包装等各类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 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 第十五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文体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设置、活动结束后3日内清除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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