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 绿地,广场、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建设、交通.物价,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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