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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在公路留地 铁路留地.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 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市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建设。交通.物价 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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