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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在公路留地 铁路留地,城市道路.绿地,广场 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 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规划、建设,交通。物价 公安 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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