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