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 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