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 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