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 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