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