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