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依照产权关系界定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关系转移后从其前款规定.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七条.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改装 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施 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第四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市政设施和绿地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抢修施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竣工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一条。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 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 物资设备保障体系.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向热用户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做出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