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依照产权关系界定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关系转移后从其前款规定、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七条、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 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第四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市政设施和绿地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抢修施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竣工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一条,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 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 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五、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向热用户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做出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