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 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第九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 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 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第十四条、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 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规范邀请有关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第十六条 按照供热用热规划进行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 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供热工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