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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 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当事人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第七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房屋登记进行公证或见证的 应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执业资格证明、第七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发现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暂停受理该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当事人和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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