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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七条,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 地役权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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