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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 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 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 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 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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