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 主债权合同。五 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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