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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 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 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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