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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 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 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七 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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