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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 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七 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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