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三 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 注销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 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 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 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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