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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 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 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 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 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六 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 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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