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不履行交接义务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建设单位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 车位的处分情况的 给予警告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对存在于业主专有空间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 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 未依法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 处理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 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五。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