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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向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业销售,预售,许可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维护 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县 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 由买受人交纳.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物业交付前,参与联合验收的部门应当征求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 通信。数字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负责管理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物业交付时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专业单位接管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相关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 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 其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交付物业前 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 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启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用房资料及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二。根据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三。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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