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 环境卫生,生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十一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七,私圈 私占。私建停车场地,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九,乱设摊点 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 高空抛物.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十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十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 十四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十五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六。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 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 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对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予以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停车费。停车服务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服务费.停车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 停车服务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第五十六条.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其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 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九条,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得故意拖延 保修期满后 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 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存在于其专有空间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维修 改造,第六十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具体保修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执行.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期起始日之前 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县、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 养护,更新的责任 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