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将辖区内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查看、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核查日常防火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情况、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投诉,应当依法受理、登记 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 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督促整改,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辖区内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 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