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以及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社区 村 居 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省人民政府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 建立预警响应、指挥协调.信息通报、资源共享。培训演练。预案管理机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规定标准配齐消防队员 配置相应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专职消防队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 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灭火救援演练.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器材处于战备状态。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提高火灾扑救综合能力、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聘消防员 文职雇员 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和内部勤务工作,招聘的消防员。文职雇员的工资、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