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 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 含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总量为50万平方米,二。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20 比例的要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3万平方米。安源区3万平方米,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3万平方米。湘东区1万平方米,各县不少于1万平方米。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选择用地条件较好 交通便捷的地段.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两室一厅和二室二厅为主。少量的三室一厅。套型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左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也可适当安排少部分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户型,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经济适用 环境优美 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采取由政府直接组织或者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 含二级,资质 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 七.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其中80,用于解决本企业中低收入家庭,20,面向社会供应.其建设程序,供应对象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八.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总体要求.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8至10年的积蓄能够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要求来确定 2007年度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960元。平方米、今后每年根据上年度消费品价格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因素调整.并于当年一月份向社会公布,各县应按上述要求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九、具体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准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十,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十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为7472.93元。各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 购买、退出程序.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 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 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应当采取居委会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十四,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评议申请表 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 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十五。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 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公证处应当进行全程公证、电视台应当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监督。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购买通知单自动失效 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十六,负责审查的单位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十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十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不得出租。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十九,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五,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二十.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2007年中心城区建设廉租住房400套.其中市本级建设150套,安源区建设100套,开发区建设100套,湘东区建设50套、各县也要安排每年不少于建设50套规模的廉租住房 争取用5年时间、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十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 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3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4。社会捐赠资金。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二十二,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房源.可采取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予以减免、二十三.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每年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 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六 加强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监督.二十四.建立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十五、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二十六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或廉租住房租房资格 收回已购 已租.住房。或者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十七.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租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监察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一次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 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责任,二十八、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按照年度分配的任务组织实施、各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二十九、市人民政府把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市长同各县.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年底由市房管.国土,规划.物价、监察和住房办等部门组织检查考核.对突破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计划或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建设总量20、的,市人民政府将取消或减少其下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停止转移支付各项补贴和建设资金拨付。并追究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建设总量20。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补充完成.三十。市房管、发改。国土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工作,市监察部门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三十一 各县人民政府应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