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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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