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 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后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 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电梯 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