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五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第五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业主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第五十八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 涂写,刻画,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一。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款规定的行为时,业主 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 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 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 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一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制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六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 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 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第六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