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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 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于就近的活动隔离栅进行掉头。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 调阅有关资料 调查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及时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并依法处理。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 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负责养护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 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 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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