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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 可以于就近的活动隔离栅进行掉头。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 调阅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及时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无法立即排除的,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负责养护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 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 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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