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于就近的活动隔离栅进行掉头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 行使以下职权,一。调阅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及时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负责养护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 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 并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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