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及其他网络系统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设和维护,并提供服务,收费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网络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代为建设和维护。费用由收费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规范,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营、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营和服务的需要设置服务区或者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经营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 路况、施工作业.气象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有关信息 下达调度指令、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调度,不服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第三十条 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致使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管理人员可以先行处理,同时报告指挥调度中心。组织调度交通和区域分流、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通过公共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等发布信息,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疏导设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原因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通行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行车道.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