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 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第八条 高速公路大修 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 标线清晰.醒目.完好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 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二条、当高速公路存有积水或者积雪.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 并及时清除积水或者积雪、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部分封闭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路段 作业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