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保护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二 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三 练车。试刹车.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 七 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但是、经依法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载货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经检测发现超限的车辆、应当卸载、卸载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报省人民政府划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八条,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进行转移处理,费用由车主承担,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发生险情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排除险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